作者:卢国阳
问题:
上海某养老院其经营范围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等服务,其目前对外提供的养老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2026年初该养老院开始对外推广陪诊助医服务,陪诊助医服务的对象是养老院外部的老人,而不是自己的内部老人。请问2026年增值税法实施后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机构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吗?提供前述助医陪诊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还是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呢?
回复:
我们认为,居家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跟机构养老一样,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并且其提供的前述助医陪诊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属于提供养老服务取得之收入,亦可适用增值税免税优惠。
一、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养老服务免税优惠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取得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养老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之规定,“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而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以及《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三款“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之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即所称机构养老;还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即所称居家养老;以及包括“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即所称社区养老。对此,其第二十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是通过上门、远程支持等方式,为老年人在其住所内提供的生活照料、常用临床护理等照护服务及其他支持性服务”,以及“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其他条款;其第二十六条“社区养老服务,主要是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场所,为老年人提供的日间照护、短期托养、助餐等服务以及其他支持性服务”,以及“第四章 社区养老服务”;其第三十一条以及“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分别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作出明文规定。就这一角度而言,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所称之“养老机构”应特指前述机构养老类型的养老机构,而不包括居家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机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关于养老服务免税优惠的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第一条“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第三条“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短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之规定,并结合《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前述关于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之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前述条款关于“为社区提供养老……等服务的机构”应涵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因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机构养老提供的养老服务依法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情况下,另行就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予以明确,但该文件,即其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事实上,鉴于《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故,前述2026年第7号公告系对增值税法实施之前政策的延续。
综上,我们认为,在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生效实施之后,机构养老服务可依法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且不受前述2026年第7号公告关于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的约束。而社区养老(包括居家养老),亦可依法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其有效期暂至2027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是否继续延续,仍然有待届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文予以明确。但从历史经验判断,2026年第7号公告针对社区养老(包括居家养老)的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再次延续的可能性较大。
三、养老机构(包括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机构)提供的陪诊助医服务,属于其提供的养老服务范畴,可适用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根据民政部等24部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民发〔2024〕52号)第一条第(一)项“积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聚焦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全面推进智慧型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持续实施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各地要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经营主体参与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各地制定扶持措施,推动老年人助浴服务发展,支持流动助浴车等相关助浴服务产品研发应用;建立智能化信息化助医服务系统,培育专业助医组织和队伍,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取号、就医陪同、代取药品、代办缴费等助医服务;支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洁、助行、助急和探访关爱等服务”,《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25年11月1日)第三条“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格局”第(五)项“推进各类养老服务形态贯通协调。推动养老机构发展家庭照护床位,将专业化服务向居家延伸。鼓励养老机构向社区开放其内设康复护理设施、食堂、活动场地等。支持养老机构引入社区资源,开展文体娱乐、健康宣教、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特色服务。推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助浴、助洁、助行、送餐、陪诊、辅具租赁、紧急救援等服务”之规定,助医陪诊等服务,构成居家养老、社区养老等服务机构提供之养老服务的业务内容。
当然,前述文件将助医陪诊等服务,与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直接关联,未明确关联机构养老。根据《上海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老年助医陪诊服务的方案>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6〕5 号)第二条“老年助医陪诊服务是指陪诊服务机构安排陪诊师陪同老年人至医疗场所并协助接受医疗诊治的活动,服务内容包括为有需要的老年人赴医疗机构就医提供协助行动、陪同诊治、代办手续、医患沟通、心理慰藉、依医嘱用药提醒等服务”,第三条第一款“老年陪诊服务机构是指配备专业老年陪诊师队伍(一般不少于5名),具备为老年人提供常态化助医陪诊服务能力的机构,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以开展老年助医陪诊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机构”,以及第二款“主营业务为老年助医陪诊服务的机构,参照《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向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备案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之规定,养老服务机构“配备专业老年陪诊师队伍(一般不少于5名)”,且“具备为老年人提供常态化助医陪诊服务能力的”,则在其主营业务为机构养老情形下,仍然属于老年陪诊服务机构,并可为老人提供陪诊等养老服务。因此,我们认为,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陪诊助医服务,应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的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