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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
新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
2026-10-30
新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

作者: 杨颖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9月28日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该文件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公告六项执行要求

1、必须在基准内处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2、只能载明、不得单独引用:税务机关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但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即处罚的法定依据仍是法律法规规章,基准只起细化裁量尺度的作用。

3、与既有裁量规则衔接适用:应当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适用《裁量基准》,并明确三类处理:

(1)符合《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决定不予处罚;

(2)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3)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4、程序权利保障:行使裁量权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

5、动态更新机制:基准与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税务总局将依据"立改废"情况持续动态修改更新并及时公告。

6、施行与新旧衔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基准不一致的,按本基准执行;施行前发生、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适用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按本基准执行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除外(即从旧兼从轻)。

二、裁量基准本身的优化要点

1、统一体例结构:总体上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裁量阶次,逐项列明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2、统一裁量标准:选择与违法行为关联度高、能客观反映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和改正情况的裁量因素进行合理组合,未创设新的处罚事项,未改变法定处罚种类与幅度。

3、统一执行口径:明确关键概念的内涵外延,例如将"首违不罚"中的"首违"界定为"一个自然年度内(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首次发生",提升执法确定性。

4、"轻微不罚"事项:解读说明2021年税务总局曾分两批明确14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本次以附件2形式进一步明确"轻微不罚"清单。

三、出台背景与意义

此前税务总局指导东北、西南、西北、中南、华北、华东六大区域陆续制定了区域内统一的裁量基准,但逐渐反映出区域间标准不一等问题,不完全符合维护法治公平、强化合规管理和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本次由税务总局发布全国统一基准,旨在促进税务执法标准统一、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以下为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法治公平、强化合规管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发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二、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适用《裁量基准》。

(一)对符合《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附件2)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决定不予处罚;

(二)对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决定从轻、减轻处罚;

(三)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四、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法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

五、《裁量基准》与后续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为准。税务总局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的“立改废”情况,持续动态修改更新《裁量基准》,及时向社会公告。

六、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公告《裁量基准》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裁量基准》执行。

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尚未对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按照本公告执行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1.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xls

   2.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