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2003年8月接受国外一客户捐赠的一台新机器设备,价值150000元,该如何作税务处理?它与2002年以前的税务处理有何不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开始,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
问:我公司于2003年8月接受国外一客户捐赠的一台新机器设备,价值150000元,该如何作税务处理?它与2002年以前的税务处理有何不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开始,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2003年1月1日以前,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接受捐赠时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你公司按国税发[2003]45号文件执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