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文的规定,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有关高新技术产品的优惠政策,具体可以查看财税[1999]273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