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享受过渡期政策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其减半征收的税率如何确定?
享受过渡期政策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其减半征收的税率如何确定?
2007-07-24
享受过渡期政策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其减半征收的税率如何确定?

问:我公司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我公司2006年度进入获利年度并开始享受免税政策,其中2006年和2007年度免征所得税,而2008年至2010年则减半征收。请问,2008至2010年是按25%的税率减半还是按33%的税率减半?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之规定,对于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准成立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依法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过渡期政策,即在新企业生效实施,并且所得税税率变更为25%之后,仍然可以继续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是,若减半征收年度在新税法实施之后方开始的,或者减半征收年度跨越新旧税法的,其中在新税法实施且税率变更为25%之后,其减半的税率是按25%确定,还是按33%(30%)确定,现行税法并没有专门或者特别的规定。但是,从条款关于“继续享受……”之表述可知,过渡期外资企业所享受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是对原来税收优惠的“继续”,其过渡期内的税收政策与过渡期之前的政策应当是一致的。因此,我们认为,跨越新旧税法享受过渡期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其减半征收的税率应当按33%确定,而不应当按25%确定,否则新税法实施之后,将给予外商比原先更为优惠的政策,这不符合新税法的立法初衷及其立法宗旨。

当然,新税法同时明确,过渡期政策“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故,究竟如何确定过渡期减半征收的税率,需由国务院以条例或者其他有效法律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