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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返还的委托加工物资是否能记录应收账款?
判决返还的委托加工物资是否能记录应收账款?
2014-05-31
判决返还的委托加工物资是否能记录应收账款?
      问题:
      A公司将一批原材料委托给B公司代为加工,因加工物资返回问题,A公司与B公司发生争议,A公司诉诸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返还委托加工物资,但B公司并未履行判决义务。A公司收到判决后,将应返回的委托加工物资计入“应收账款”。A公司负责人对此不解。
 
 
      回复:

      一、将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的权利计入“应收账款”是否妥当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同时,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对于原物返还请求,系物权请求。而对于加工物,我国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是,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

      故,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返还委托加工物资,无论是A公司发出的原物,还是已经B公司加工具有添附价值的物,均为物权的确认。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故,A公司将判决的物权内容计入反映债权的“应收账款”科目显然不妥。
      二、法院要求返还委托加工物资的判决生效,但判决未获得履行时,是否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笔者以为,与材料的销售不同,企业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物资,只是改变了物资的存放地点,没有改变权属,仍属于企业存货的范畴。
      委托加工物资财务处理的时点,应以存放地点的实际变更为准,即: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在“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借方予以反映;收回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退回的剩余材料时,在“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方予以反映。如,委托加工物资没有实际收回,也即存放地点没有发生变更,则不进行账务处理。
      如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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