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钟斐颖
问:
我司将房屋出租,承租人拖欠房租,我司欲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现承租人提出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合同无效,违约条款也效。问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登记,不登记是否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答:
一、是否需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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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斐颖
问:
我司将房屋出租,承租人拖欠房租,我司欲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现承租人提出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合同无效,违约条款也效。问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登记,不登记是否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答:
一、是否需要登记。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故,依据上述规定,租赁合同应予办理登记备案。
二、未登记备案不必然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1、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租赁合同须登记备案,并没有规定登记备案是生效前提,故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不是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
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因此,房屋
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综上,除非双方约定登记备案为生效的条件并严格履行,未登记备案不会成为租赁合同不生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