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单位招用了一名保洁员,并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单位不承担该员工任何社会保险费用。后,该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做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该不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怎样才能享受?
分析:
案情:某单位招用了一名保洁员,并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单位不承担该员工任何社会保险费用。后,该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做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该不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怎样才能享受?
分析:
非全日制员工,就是所称的兼职工,因有着灵活用工形式等优势(例:不须签订合同、可随时解除、无经济补偿金等),故单位在选择从事保洁、安保等非业务性岗位人员时,惯常采用。但许多单位并未注意到,任用非全日制员工,一样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否则,一旦出现工伤,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
[2003]12号)第
10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第
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可见,用人单位不是必须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开设社保帐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但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实践中,养老保险为基本保险(又称主险),只有在开设社保帐户并办理了养老保险后,工伤保险才可缴纳,工伤保险不能脱离养老保险单独开设帐户缴纳。
而用人单位是可以不用为非全日制员工开设社保帐户的,因此,用人单位往往是有心缴纳却无从着手。
目前,上海市对于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办理流程是:
1、员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就业登记,自行缴纳养老、医疗险;
2、单位为该员工办理非全日制人员招工,将工伤险作为附加保险在员工的社保帐户上缴纳。
因此,非全日制员工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的缴纳在自行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后,由用人单位在其帐户中缴纳。
不难发现,若按照上述流程操作,员工必须先行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而鲜有员工(或单位)愿意自行办理并缴纳相关费用,导致单位无从缴纳工伤保险,从而增加了出现工伤事故时,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
基于上述情况,笔者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建议,若需任用非全日制员工,须查明其是否已自行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尽可能招用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或者,以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形式,规避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下无从办理工伤保险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