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营业税条例于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的颁布,关于企业(非金融机构)买卖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应否缴纳营业税的争议不断。普遍的观点认为,不仅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要缴纳营业税,企业(非金融
随着新营业税条例于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的颁布,关于企业(非金融机构)买卖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应否缴纳营业税的争议不断。普遍的观点认为,不仅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要缴纳营业税,企业(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也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部分地方税务机关甚至专门出台文件明确予以征税,如《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买入价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号)。
但是,我们认为,无论是新营业税条例,还是财税[2009]111号文件均未专门规定,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应否就其金融商品买卖征收营业税。文件表述本身的变化,并不能当然推导出,金融商品买卖营业税的纳税主体扩展至企业。另一方面,营业税的原理和基础,是对经营性应税行为进行征税,而不对投资性行为征税,除非该等投资性行为即构成特定主体的经营行为(专门以投资为业)。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货物和劳务税工作要点》的通知(货便函[2010]24号)第二条“(四)营业税3、研究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政策问题”之规定,亦清晰表明,国家税务总局对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买卖金融商品是否征收营业税,仍然存在着疑问和困惑。在政策并未明朗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即径直予以征税,似有滥用征税权之嫌。
因此,企业在买卖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时,应充分关注是否存在着其所主管之税务机关要求缴纳营业税之风险;并在此等风险产生时,积极争取相应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