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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公司标识的礼品属于业务宣传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带有公司标识的礼品属于业务宣传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2013-09-01
带有公司标识的礼品属于业务宣传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关于“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我国现行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目前并无明确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二条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以及税务部门的执法实践,“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主要区别在与判断其支出属于宣传企业或产品还是一般的业务联系。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给予法人单位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应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按规定标准扣除为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之规定,亦反映了国税总局在判断“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上的具体标准,即费用支出的对象是否特定。

综上,律师认为,若公司基于维护客户关系之目的,将带有公司标识的U盘作为礼品赠送给特定客户,则U盘的制作费用应作为业务招待费;若公司基于宣传推广之目的,将带有公司标识的U盘公开派发,则U盘的制作费用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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