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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从公司借款“逾期”未还面临重税
股东从公司借款“逾期”未还面临重税
2013-09-02
股东从公司借款“逾期”未还面临重税
 

案情:某甲为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103月,甲自A公司借款10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至20101231,甲仍未向A公司归还上述借款。

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之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中亦要求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前述财税[2003]158号文“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

    本案中,该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借款,并未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应至迟于2010年年底前归还,否则,税务机关可能将该借款视为企业分红,从而要求该自然人股东承担借款金额20%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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