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但,如纳税人仅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未在“金额”栏中注明,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之规定,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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