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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如何区分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费
 试论如何区分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费
2013-09-03
试论如何区分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费
 

随着同时涉及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费的混合交易的不断涌现,在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款项时,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费如何认定,成为税企争辩的焦点之一。

 

一、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费所得税税负区别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之规定,如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且该技术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则境外企业取得该技术服务收入不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之所得,从而在中国境内不承担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而根据上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之规定,如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按照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即该特许权使用费来源于中国境内,从而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因此,如何认定特许权使用费还是技术服务费,将决定境外企业是否负有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二、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费的一般区分原则

根据OCED范本解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的相关规定,两者主要有如下区别:

1是否传授技术。特许使用包含许可方的技术传授,目的在于使受让方能自由地使用其未经公开的特定技术。技术服务是服务提供方使用其行业的习惯技巧为受让方服务,而不涉及技术的传授,也不将其拥有的技术提供给受让方使用。2是否保证技术实施效果。特许使用的技术提供方一般不参与受让方的活动,并且不保证技术实施的效果。技术服务则强调服务提供方独立承担为受让方服务的工作,为服务接受方解决特定问题,保证技术实施的效果。

3特许权的使用一般附有保密,以及时间上的或空间上的限制条件。

三、混合行为中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费用的确认原则

随着技术引进形式的多样化,与技术有关的交易合同日益复杂,一项交易可能既涉及特许权使用又涉及技术服务,此种情形下两者的区分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提供服务合同中使用了专有技术

国税函[2009]507号文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2. 转让或许可技术的同时提供服务

根据国税函[2009]507号第五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计算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82]143号)的相关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当然,就税收协定而言,上述人员的服务如已构成常设机构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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