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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如何确定
本案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如何确定
2013-09-03
本案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如何确定
 

问题:

    我司于2005年购置了一处商业地产,成本为1500万元,已取得发票。今年,我司拟将上述商业地产转让请问,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如何确定?是否为购买发票上的成本价?

 

回复:

贵司转让2005年购进的商业地产,属于转让旧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规定,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土地增值税的相应扣除项目为“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即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因贵司保留2005年的购房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之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相应扣除项目的金额。

综上,贵司转让该商业地产,在转让收入固定的前提下,可以分别按该商业地产的评估价格,或按购买发票上所载金额每年加计5% ,作为土地增值税相应扣除项目,预先进行土地增值税税负测算,从而选择对贵司有利的计算方式。

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