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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交房时应视为完工并于该年度纳税
房地产企业交房时应视为完工并于该年度纳税
2013-09-03
房地产企业交房时应视为完工并于该年度纳税
 

案情:某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某房产2009年底已开始分批交付购房者,但由于该房产项目会计决算尚未完成,该企业于2010年度年末会计决算完成后,在2010年度申报纳税。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之规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故,该房产企业应于向小业主交付房产年度,即2009年度,及时结算该项目计税成本,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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