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公司以其自有的房产和现金出资设立新公司,占成立后新公司的100%股权。另外,A公司以其自有的其他房产增资于其控股70%的子公司。请问以上两项投资业务A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回复:
A公司上述两项投资业务,均涉及“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的,投资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的,凡所投资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的,均不适用上述财税字[1995]48号文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综上,A公司以房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除A公司所投资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A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则A公司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外,A公司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