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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有限合伙PE的境外企业投资者应该如何纳税
外资有限合伙PE的境外企业投资者应该如何纳税
2013-09-03
外资有限合伙PE的境外企业投资者应该如何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以及常设机构的认定规则出发,投资者或非居民企业成立的外资有限合伙PE的纳基本原则为:外国企业作为合伙人需要就合伙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个人作为合伙人需要就合伙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PE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非居民企业作为外资有限合伙PE时纳税问题加以分析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可以简单认为非居民企业根据是否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而分别缴纳25%10%的所得税,因此,在确定有限合伙PE中外国企业合伙人合伙税负时首先应该判定其是否在中国有常设机构。

  当外国企业作为有限合伙PEGP(普通合伙人)时,由于其执行PE事务且可对外代表该PE,且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取得合伙经营所得,对合伙债务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有限合伙PE本身为一不具完全独立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之生产经营组织。因此,应视为该外国企业在中国设有常设机构,应就其在该有限合伙PE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外国企业作为有限合伙PE中的LP(有限合伙人)时,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其无权执行PE事务且不能对外代表该PE,只能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取得合伙经营所得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其在有限合伙PE的投资属于被动投资,等同于有限公司股东投资,不应视该有限合伙PE为其在中国所设常设机构,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除非该外国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这其中包括其从所投资有限合伙PE取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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