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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时制需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不定时工时制需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2013-09-03
不定时工时制需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背景:某公司招聘先生为销售经理并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先生适用不定时工时制。双方的劳动合同也约定先生适用不定时工时制。然该公司并未将其不定时工时制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程先生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发放加班工资;公司则认为先生适用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费问题。

 

分析: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及有关地方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公司擅自规定或约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法院通常会认定劳动者适用标准工时工作制,从而支持劳动者的加班费诉请。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同样应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故本案中,即便该公司的不定时工时制已经主管部门审批,但若该公司曾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吴先生工作的,则其同样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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