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八项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规定,境外自然人直接从境内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获得的分红,均“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境外自然人转让其境内企业的股权获得的对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财产转让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若其转让的是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