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为一家设备维护、清洁公司,B为A员工。2011年3--7月间,B找来C等数人(以下简称“C”)进行A公司的对外设备清洗工作,C每个月工作时间不等,A公司按C的出勤天数制作工资表计算工资,B统一代领后发放。C进行清洗工作时,穿着A公司的工作服、佩戴A公司的工作标牌,工作时间内受A公司的指示、安排。双方之间未签订过劳动或劳务合同,现C要求确认C与A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A不认可其与C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只认为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遂双方产生争议,付诸法院解决。
案例分析:
对于本案A与以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上,A坚持认为,C是在公司人民缺人手的情况下让B找来C,由B记录劳务出工情况,根据出工计算工资并由B领取、发放。A与C之间互无约束,C平时不需要去上班、报到,只在有清洗工作时才直接去现场;着工作服、发放工作牌等是出于清洗客户所属物业管理的要求。故C的工作具有“随意性、临时性、不固定性”的特点,不属于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
律师认为,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彼此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有无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之间是否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司法实践中,在没有劳动或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定上发生争议时,如具有下列情形,可以认定形成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 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的。
本案中,C通过B的介绍为A工作,C根据A的指示、安排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A的业务范围;C在工作期间穿着A的公司工作服、佩戴A的工作标牌,以A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报酬由A的工作人员发放,故C、A之间应为劳动关系。
该案最终经法院判决认定为劳动关系,律师的观点获得了司法判决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