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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紧张,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零申报是否可以?
公司资金紧张,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零申报是否可以?
2013-09-04
公司资金紧张,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零申报是否可以?
 

问:公司资金紧张,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零申报是否可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实施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一般应当按纳税人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但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其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但对纳税人而言,不论采取前述何种方法预缴,其预缴的方法一经确定,在该纳税年度内就不得随意变更。因此, 公司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进行零申报,不取决于公司资金紧张或者宽裕与否,而取决于其既定预缴方式下,所计算确定的预缴额是否为零。

当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之规定,在按照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方式下,若企业确存在尚未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之成本、费用的,则企业可在预缴时,直接按账面发生额进行扣除。若经扣除该等成本、费用后,其预缴额为零的,则当然可进行零申报。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8号)之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尽管该文件已因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而废止,但预缴时少缴税款的不作为偷税处理,仍然符合税法规定,在税收执法实践中也得以普遍遵行。但一旦查实确存在预缴税款少缴之情形的,滞纳金仍然可能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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