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自20世纪90年代初被引入我国后,其功能和作用不断被企业、高收入人群所认识、所接受、所重视。提供税务筹划的机构及这些机构所推出的税务筹划方案,也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与此同时,随着税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及税务系统执法实践经验的积累,税务机关对所谓筹划方案的审核、识辨能力和方法也在不断提高。很多税务筹划方案,经税务稽查后,被认定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从而被否定。由此,企业不但未能享受到税务筹划带来的好处,反而承担了违法纳税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甚至需承担偷税的刑事责任。
尽管企业在吸取自身经验教训、参考他人经历,企业管理人员在充电培训后,均已逐渐认识到,税务筹划不能违法,否则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然,是否只要税务筹划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认定是合法的或者有效的呢?笔者以为并非如此!
企业面对的法律风险,不仅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义务可能承担的责任与损失,也包括违反约定义务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不仅要遵循合法的阳光下的节税原则,还要考虑节税方案与交易行为的契合性,关注节税方案是否会带来税务稽查之外的法律风险。
近日,甲公司请笔者为其审核一份合同。该合同取名“仓储合同”,笔者通读全文,从权利义务的约定判断,笔者以为该合同实际应是一份租赁合同,而非仓储合同。笔者向甲公司解释了仓储合同、租赁合同各自的特点,相互之间的区别,并进一步向甲公司了解该合同需要实现哪些目的。
甲公司称,之所以签署“仓储合同”,主要是从房产税节税角度考虑。公司财务总监坚称,经参考某知名税务培训老师的方案,特别设计该“仓储合同”,由此房产税可按自营方式申报缴纳,该种方式下房产税金额远低于按照租赁方式计算的房产税金额。
在深入了解甲公司房产税筹划方案后,笔者提示:1、甲公司若与第三方建立仓储关系,则依法应承担保管责任,若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甲公司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考虑到甲公司场地可能存放物品的材质、价值,若发生意外,损失可能远高于税务筹划所节省的税款。2、甲公司所设计的“仓储合同”,虽取名“仓储”,但约定权利义务均为《合同法》中租赁合同的内容,故税务部门在认定甲公司房产税计征模式时,可能会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税收执法原则以及执法实践经验,从合同的实际权利义务而非单纯依赖合同的名称等表象来判定合同的性质,从而该合同最终仍将被定性为系租赁合同而非仓储合同,从而要求甲公司按照租赁方式申报缴纳房产税。
当甲公司负责人了解到,签订仓储合同需承担保管责任后,其第一反映是“我们做不到,我们担不了这个责!”
经此一事,笔者再次深切地感受到,税务筹划,若仍只简单的从缴纳税款数额多少来“设计”一种交易模式,而筹划人员本身对这一交易的各类法定权利义务知之甚少,是多么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