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中任一之行为,皆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从而承担刑事责任。
如单位或个人发生虚开普通发票之行为,则一般依据《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版)》之规定,以“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为由,对实施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于2010年12月对《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版)》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单位或个人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亦对此进行相应修正,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