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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股权转让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2013-09-04
股权转让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问:股权转让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答:

    1、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采用申报管理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之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从原来的“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转为申报管理,即“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2、股权转让损失不属于清单申报范围

上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采用列举方式明确了“清单申报”的范围,包括非货币资产处置损失、存货正常损耗、固定资产及生物性资产正常损失、金融投资损失,除此之外,均属于“专项申报”。股权转让损失不属于“清单申报”范围,则企业应当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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