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然人名下境内探矿权转让,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之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
问:自然人名下境内探矿权转让,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之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其中“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因此,2012年2月1日后,如果该自然人在中国境内转让探矿权,属于上述“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5%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