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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以国税发[2009]82号文认定境外中方间接控股企业的居民企业性质
不能直接以国税发[2009]82号文认定境外中方间接控股企业的居民企业性质
2013-09-04
不能直接以国税发[2009]82号文认定境外中方间接控股企业的居民企业性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4月发布《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就境外中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认定标准予以细化,但律师认为,该国税发[200982号不能直接适用于境外中方间接控股企业。

 

1、国税发[200982号文只适用于境外中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明确规定,该规范性文件针对“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即国税发[200982号适用对象是“境外中资企业”。

根据上述国税发[200982号文第一条之规定,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因此,境外注册企业是否属于国税发[200982号文所认定的“境外中资企业”,关键在于其主要控股投资者是否是中国境内企业或企业集团。

2、境外中方间接控股企业不属于国税发[200982号文之境外中资企业

国税总局在国税发[200982号文中并未明确“主要控股投资者”是指“中国境内企业直接持有境外注册企业股权”情形,还是包括“中国境内企业间接持有境外注册企业股权”情形。

 律师注意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四十五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一百一十七条,均对“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进行了严格概念界定,并据此对“直接持有”与“间接持股”进行了区分。因此,国税总局在国税发[200982号文中的“直接持有境外注册企业股权的中国境内企业或企业集团”中的“直接持有”,只能限于“直接控制”的情形,而境外中方间接控股的企业,当然不属于国税发[200982号文所规定之情形。

3、境外中方间接控股企业不属于国税发[200982号文所认定之中国居民企业

国税发[200982号文所指“境外中资企业”,其主要控股投资者限于“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即使境外企业被认定为居民企业,但仍不属于“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该居民企业直接控制的企业也不能据国税发[200982号文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

注:文中“境外中资控股企业”指:境内中资A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B企业,B公司再于境外投资设立的C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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