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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其自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和联营能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以其自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和联营能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2013-09-05
企业以其自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和联营能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尚未实际开发。现该企业拟以该土地使用权投资设立酒店管理公司。请问,该情况下能否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之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首先,从文义解释角度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土地(房地产)对外投资,予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是,“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而不是“以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或者被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

    其次,从立法者目的解释角度来看,上述相关规定前半段表述为:“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若该文件的制定机关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用自有土地使用权投资也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那应该采用与该规定前半段表述相同的方法在后半段中使用“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表述,而不是现文件所规定的“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

    故,律师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若以其自有土地使用权(并未开发、建造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非房地产开发的,可以适用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设立酒店管理公司的,依法可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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