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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的非固定家具以及家电不应计入其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的非固定家具以及家电不应计入其房地产开发成本
2013-09-05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的非固定家具以及家电不应计入其房地产开发成本
 

案情: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的非固定家具以及家电不应计入其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精装修房屋,并自行采购木地板、门、家具、家电等作为装修的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该部分购置的物品作为其开发成本,并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但同时国税总局并未下发文件明确“装修费用”的定义和范围。所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购的木地板、门、家具、家电能否计入成本抵扣存在着争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房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而与“装修费用”相适应的应是“建筑安装工程费”。对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8]100号)亦明确规定,“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凡房价中包含装修费用的,其装修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建筑工程安装费”。但对装修费用的范围仍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税收执法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对装修费用认定的执法口径尽管并不统一,但通常将单纯购置的物品,排除在装修费用之外。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在回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家具用具购置费作为装修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时认为,住宅的装饰装修是指在住宅竣工验收后,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其内容包括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卫生间、暖气、给排水等增、拆、改、移、隔、换等活动;此类活动与房屋的部分使用功能和观赏功能有关,但与纯粹家具用具的购置无关。前者通过职业技能的工人实施,后者纯粹购物行为。因此,对纯粹购置的家具用具支出,不能作为装修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综上,律师认为,非固定的家具以及家电不应认定构成建筑工程的一部分,因而其不属于装修费用,从而不应作为房产开发成本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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