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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的演进—新旧会计准则视角下的比较
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的演进—新旧会计准则视角下的比较
2013-09-05
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的演进—新旧会计准则视角下的比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以下简称《旧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被定义为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同时,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颁布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以下简称《办法》)。故,在此期间的债务重组业务,会计上按《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税务上则应当按《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两者的具体处理差异较大。

200711年施行了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重新规定。随之在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的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也予以重新规定。两者在债务重组的具体处理上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衔接和统一。

一、旧会计准则下,企业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1、关于债务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规定

《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而根据《旧会计准则》之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

可见,在旧会计准则下,会计上与税法上的处理存在很大差异,即债务人在上述重组中获得的利得在会计上一般记入资本公积,在税法上则要确认为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关于债权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规定

《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而根据《旧会计准则》之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可见,债权人接受的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会计上直接按照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对于债权人而言,即使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债权人也不能确认其会计上的损失;相反,税法则明文规定,债权人可以按照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两者的处理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

二、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的变化

相比《办法》与《旧会计准则》之间对于企业债务重组处理存在较大差异,《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中对于债务重组的处理,同《新会计准则》中的会计处理基本相一致。即,无论《新会计准则》,还是《通知》的相关规定,均将债务重组行为,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或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债权转股权),并据此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在债务人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对债务人而言,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低于所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应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就税法规定而言,债务人所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其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部分也应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而对债权人而言,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低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会计上确认为其支出;就税法规定而言,债权人所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部分,则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

可见,《通知》的施行,在债务重组处理上与《新会计准则》之间进行了很好的衔接,使得企业会计与税法上就债务重组的处理上基本一致,相比《办法》的规定,这无疑是一个亮点与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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