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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各方的涉税分析
挂靠经营各方的涉税分析
2013-09-05
挂靠经营各方的涉税分析
 

案情介绍:

某出租车公司购得新车并取得营运证,同时支付车辆购置税和保险费,购车人为出租车公司,营运证为出租车公司,车管所登记的也是出租车公司,支付费用40万元张某向公司支付50万元后受让该车,但车主和营运证不变更。张某又委托出租车公司将该车承包给司机运行,司机以公司名义运营,出租车公司每月向司机收取4500元,4000元付给张某,其余500元,其中450元为保险费,50元为保险手续费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就张某的行为是购车,还是受让营运权,抑或是承包该车后再转包;以及出租车公司和张某如何纳税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A公司投资1000万元设立全资农业公司B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B公司持续亏损,至今已累计亏损500万元。A公司据此陆续向B公司提供借款2000万以维护其正常运营。A公司预计B公司未来几年内都难以产生足够的盈利,但A公司自身历年均有巨额利润。如何操作能使得B公司的亏损不因五年弥补期限而实际流失?

 

案例分析:

一、关于张某行为的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本例中,张某向公司支付50万元后,受让该车,出租车公司将该车交付张某,张某就拥有了该车的所有权。即使该车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仅仅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该车已属张某所有。故,张某的行为应认定属于购车行为。

至于张某受让该车后,车主和营运证并不办理变更手续,该情形即为实践中较为普遍的车辆挂靠经营现象。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一般为个体运输业户、自然人)依附于“被挂靠者”(一般为企业法人),对外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某单位名下,以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二、关于出租车公司与张某涉及的相关税收

1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下同)

a出租车公司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其购买新车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若为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出租车公司,则自试点实施之日起,其新购买的车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b出租车公司将其自用的汽车再销售给张某,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之规定,出租车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下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鉴于本案例中,张某营运证与车管所登记的车主均为出租车公司,司机并以出租车公司名义对外营运,其符合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情形,故,出租车公司应当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a出租车公司应为该车的全部营运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b出租车公司向张某每月支付的4000元费用,应属于内部分配形式,不再另行征收营业税。

3所得税

a出租车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出租车公司向司机实际收取的款项,应当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其向挂靠人张某支付的款项,以及代为支付的保险费等,构成其相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在符合税法规定扣除要件的情形下,可依法在所得税前扣除。

b张某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之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395号)相关规定,现行税法仅明确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情形下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而在挂靠经营情形下,并无明文规定。故,对张某取得之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尚有待予以进一步明确。对此,部分省市地方税务局已有专门文件作出规定。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承包经营、律师分成收入扣除标准等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第一条即明确规定,个人承包挂靠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鉴于该文件层级较低,且是否存着与上位法相冲突之争议,故,其合法有效性仍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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