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以存续分立方式,新设一家酒店管理公司,A企业依旧存续。A企业原持有之土地使用权按分立协议分割过户至酒店管理公司,并由该该公司单独运作酒店业务。请问,该土地使用权的过户应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之规定,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方始予以征收土地增值税。而在公司分立的情况下,房地产的过户系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分立协议之约定而发生,并不属于“有偿”的转让行为。因此,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于法无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关于“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之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第一条,关于公司重组分立,“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之规定,均有涉及。
而在税收执法实践中,公司分立导致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均不予以征收土地增值税。比如:《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