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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收回的关联企业借款构成坏帐扣除应作专项申报
无法收回的关联企业借款构成坏帐扣除应作专项申报
2013-09-05
无法收回的关联企业借款构成坏帐扣除应作专项申报
 

案情:

某企业于20095月向其关联企业提供借款10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但该企业持续亏损且至2011年底已资不抵债,致该笔借款无法收回。该企业拟向税务机关申报认定该笔款项为资产损失,从而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分析: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此,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损失,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借出方税前扣除。

根据前述第25号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之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损失拟作为坏帐扣除的,应作专项申报。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五条之规定,该企业应当对该等借款债权的追索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包括诉讼、强制执行等司法程序,但仍然无法收回该借款的,方可申报坏帐损失扣除。

    因此,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出借方必须提交证明其已穷尽必要手段追索该债权,但确已无法收回之证据材料,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否则税务机关可能拒绝将该债权认定为资产损失,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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