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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司合并 弥补累计亏损
利用公司合并 弥补累计亏损
2013-09-05
利用公司合并 弥补累计亏损
 

案情介绍:

A公司投资1000万元设立全资农业公司B。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B公司持续亏损,至今已累计亏损500万元。A公司据此陆续向B公司提供借款2000万以维护其正常运营。A公司预计B公司未来几年内都难以产生足够的盈利,但A公司自身历年均有巨额利润。如何操作能使得B公司的亏损不因五年弥补期限而实际流失?

 

案例分析: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产生的亏损应当在此后的五年期限内予以弥补,超过五年仍未弥补完毕的,则不得再行弥补。就B公司而言,因其预计未来几乎不可能产生足够的盈利,甚至仍可能继续亏损。故,其目前累计亏损3000万元,若不进行处理,将导致其白白流失。对于该等亏损的处理,可考虑吸收合并的方式,由母公司或其控制下的子公司弥补该亏损:

1吸收合并的情况下,合并企业可以弥补被合并企业名下亏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的相关规定,若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或者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吸收合并另一子公司的,可以采取特殊性的税务处理方式,即被合并企业无须清算及确认清算所得;而合并企业则承继被合并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并且合并企业可以用其盈余弥补被合并企业名下的亏损(当然,以该亏损尚在法定的五年弥补期内为限)。

2合并企业对被合并企业亏损的实际弥补,取决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及相应亏损的剩余结转年限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以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之规定,合并企业对被合并企业名下亏损的弥补,取决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高低,以及该等亏损剩余的弥补年限。

就严格的税法条文理解,若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为零甚至为负,则事实上合并企业无法对被合并企业名下的亏损用于弥补其盈利。另一方面,若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低较,且其相应亏损剩余弥补期限较短,则也可能导致合并企业事实上无法或者仅能小部分对被合并企业名下的亏损用于弥补其盈利。因此,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需充分考量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相应亏损的弥补剩余弥补年限。

3本案的具体操作

鉴于本案B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累计亏损为500万元,不考虑其他资产潜在增值或者贬值等因素,其净资产公允价值确定为500万元。因此,A公司或者A公司控制下的其他子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的,可实际弥补B公司名下的亏损。但是,由于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后,其每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度有严格的法律限定。假定最长期国债利率为10%,则A公司对B公司每年亏损的弥补限额为500*10%=50万元。即使该500万元的亏损全部尚有剩余五年的弥补期限,A公司最多可以弥补的亏损限额为50*5=250万元。从而,仍然有超过250万元的亏损将在事实上流失。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先由A公司对B公司实施增资(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将其对B公司的借款2000万元全部或者部分转为注册资本),从而使得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上升;增资完成的若干期限后,再对B公司实施吸收合并。则A公司或者A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后,其每年可弥补的B公司名下的亏损限额,将大幅提高,直至能够在吸收合并的当年度或者相应亏损剩余结转年限内弥补完毕为止,以免在客观上造成B公司亏损的部分流失,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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