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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与婚姻
契税与婚姻
2014-01-31
契税与婚姻
      将契税与婚姻联系在一起,总能引发轰动效应。2011年,《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颁布时,便引发了媒体、网友热议。《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发布,更让人们多出了几分遐想。
      财税〔2014〕4号对于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在登记中发生变更(仅限夫妻之间),真是个利好消息吗?律师认为并不尽然。
      一、契税的征税对象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之规定,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二、婚姻法中有关房屋权属的规定
      夫妻关系中,常见的房屋登记情形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1)房屋由一方婚前购买,仅登记于该方名下;(2)房屋由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将另一方名字添加至房屋产权证上;(3)房屋为婚后购买,仅登记于一方名下;(4)房屋为婚后购买,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至十九条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第(1)种情况,为一方婚前财产,且始终为一方婚前财产;第(2)情况,为一方将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赠与给另一方;第(3)、(4)中情况,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与契税
       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就“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一事做出批复(详见:国税函〔1999〕391号):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根据该批复可知,就夫妻共同财产而言的房屋,即使是在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况下,致权属登记发生变化,亦不认为是房屋产权的转移,故不征收契税。
      但,《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之规定,似乎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共有权的变动,都认为是一种房屋产权转移的行为,当事人一方具有契税纳税义务,仅仅是现在享有“免征的优惠”。
       故,财税〔2014〕4号文件将一原本认定为不征税的行为变更为征税行为,并非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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