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律师接到税务部门咨询电话:某税务所在某房屋买卖纳税申报中发现买卖双方合同作假,拟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哪个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这不禁使律师联想到房地产交易中房屋中介经常介绍的“节税方案”——阴阳合同,做低房价。
“阴阳合同”,从合同法、
2014年初,律师接到税务部门咨询电话:某税务所在某房屋买卖纳税申报中发现买卖双方合同作假,拟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哪个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这不禁使律师联想到房地产交易中房屋中介经常介绍的“节税方案”——阴阳合同,做低房价。
“阴阳合同”,从合同法、税法的相关案例看,风险重重!
一、从合同法角度,合同价格条款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包括阴合同、阳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二、从税法角度,存在被纳税调整甚至被认定为“偷税”的风险
1.房屋成交价存在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根据《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已经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以加强对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管,防范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具体而言,即“以评估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税参考值;申报价格高于计税参考值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申报价格低于计税参考值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按要求陈述、举证正当理由,以计税参考值作为计税价格”。
因此,即便签订了阴阳两份买卖合同,由于“阳合同”标明的房屋成交价低于当地二手房交易的合理价格,税务机关征税时,可能不会认可其合同标明的交易价格,而将按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此时,“阳合同”不但不能少缴税款,还有可
能因此被处罚。
2.存在被认定为“偷税”的风险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偷税手段中,包含“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而对纳税人偷税的,将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而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为纳税人非法提供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签订房屋买卖“阴阳合同”逃避缴纳税款的,一经查实,对纳税人(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卖房者;契税的纳税人是买房者)将按偷税进行处理、处罚;对签约相对方,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也存在按对方未缴、少缴税款处以1倍以下罚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