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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医疗期”计算问题
 依“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医疗期”计算问题
2014-06-30
依“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医疗期”计算问题
      作者:曹大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职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条款,对于长期患病的职工,用人单位看似仅须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按照该职工工龄给予医疗期后,即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合同,其实不然。
         一、医疗期和延长医疗期。
职工享有的“医疗期”分为两种:医疗期(常规)和延长医疗期。
       1、医疗期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的期限,根据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以上医疗期可以称为“常规医疗期”,特指根据工作年限可以明确计算得出的医疗期。
          2、延长医疗期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延长医疗期的期限,根据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三条,“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也即,“延长医疗期”是医疗期之外的期限,具体时限没有规定,但有下限——与医疗期合计不低于24个月。
        二、对于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员工,应结合员工的劳动能力情况,工作年限,区别处理。
         1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2、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解除合同,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即,对于医疗期届满,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劳动能力鉴定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3、延长医疗期。
       对于不符合符合退休、退职条件,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应至少给予其含医疗期在内合计不少于24个月的延长医疗期限。延长医疗期满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用人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以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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