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斐颖/文
A进入B公司工作时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合同,约定A不管因任何理由离开公司,一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同时对补偿金金额和支付时间及违约金做了约定。后A离职,B公司未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也未通知A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不久,B公司发现A去了相关企业,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故要求A
A进入B公司工作时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合同,约定A不管因任何理由离开公司,一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同时对补偿金金额和支付时间及违约金做了约定。后A离职,B公司未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也未通知A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不久,B公司发现A去了相关企业,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故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而A以B公司未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的义务因此免除为由,不同意B公司要求。
当企业没有及时履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义务时,A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是否当然免除?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而地方立法有着不同的态度。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中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即,只有当经劳动者催告后仍不付补偿金,劳动者才可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而大部分地方性法规,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律师认为:
竞业限制协议是双务合同,用人单位负有按约履行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劳动者负有在一定期限内不竞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原理,一方当事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因此,当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先行使催告权,如果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可视为用人单位构成根本性违约,劳动者可以行使竞业限制协议的单方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