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大壮/文
案情介绍:
A盗取B证券账户的密码,将B长期持有的某股票抛出套现。B发现后将A诉至法院,要求A进行赔偿。因适逢该股票疯涨,B请求以起诉时的该股票价值作为赔偿标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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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大壮/文
案情介绍:
A盗取B证券账户的密码,将B长期持有的某股票抛出套现。B发现后将A诉至法院,要求A进行赔偿。因适逢该股票疯涨,B请求以起诉时的该股票价值作为赔偿标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分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即,当财产损害发生,侵权人无法返还原物的,将承担“折价赔偿”以及赔偿“其他重大损失”的责任。
“折价赔偿”的标准,直接影响到财产权利人是否能够足额挽回实际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因此,司法实践中,财产损失往往直接以损害发生时的市价为标准,忽视了权利人对于财产本身的使用、收益权利,导致了权利人无法足够弥补自身的损失。
股票是一项比较特殊的财产,其所代表的股权,据《公司法》列举包含了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割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等多项权利,其中通过抛售股票获利仅仅是股票价值的一种。
本案中,A系长期持有股票,其投资行为并非通常“短线操作”,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有失公平,法院认定损失包括股票被盗卖后的升值部分以及相应的股利,充分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