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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认识“消费卡”
疑难解答——认识“消费卡”
2014-12-03
疑难解答——认识“消费卡”
曹大壮/文
 
 

      市面上林林总总有许多消费卡,如联华OK卡、交通卡、彬德卡、健身卡、美容卡等等。这些卡的性质是否相同,使用过程中发生争议维权途径是否一样?本文作一简述。
      消费卡,亦称预付式消费卡,是消指费者预付发卡人一定金额的现金,为在将来一段时间内在某些商家处进行消费,而获得的一种预付凭证,具有便于结算、享受商家折扣等多种好处。
      一、消费卡分类。
      根据发卡人的不同,分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使用于发行机构之外的预付卡,即第三方支付的预付卡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的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户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简单得说,就是我发的卡在我这儿用,也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美容卡、中式快餐的充值卡等。如OK卡。
      发行该类卡的企业,须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可在中国商务部网站进行查询。企业不进行备案,将受到行政处罚。
      2第三方支付的预付卡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2号)第二条第三款的定义,该类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如得仕卡,彬德卡。也就是,我发的卡你能在其他商家用。
      这类预付卡的发行,须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可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我们通常称其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即,消费者将费用支付至第三方平台企业,由发行企业与商户进行结算。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下述类别不属于上述两种预付卡:(一)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二)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三)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四)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
      二、消费者的法律保护。
      1、针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我国有较为完整的法律保护,商户与消费者之间因买卖关系发生的纠纷主要受《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如果发行者与买卖关系的商户一方不一致时,发行者不会成为买卖关系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当发行者出现不允许消费者退费、到期须高额续费等情形的,消费者可向其行使诉权确认该条款无效。
      2、对于第三方支付预付卡,虽其功能亦属于消费者结算,但该类卡的发卡人,多独立于消费者与商户之间的买卖关系之外,仅起到支付结算作用,与买卖关系中的争议无关,故,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因买卖商品发生纠纷时,不能将发行者列为被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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