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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情形下,是否须征收附加税?
在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情形下,是否须征收附加税?
2015-01-06
在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情形下,是否须征收附加税?
许帅/文
 

问:
      某企业提供某项应税服务,依法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但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缴纳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请问:在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情形下,是否需缴纳附加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可知,增值税零税率,即针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即在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应纳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不仅无须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仍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既然当期无须缴纳增值税,且进项税额仍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此种情形下,即不存在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附加税的计税依据均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零,故,附加税也为零,无须缴纳附加税。
      然,部分观点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上述两文规定对“当期免抵”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的附加税应当计征或不予退还。那么对于适用免抵退税办法或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也应当予以计征附加税。
      律师认为,上述观点是错误的。关于免抵退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均是建立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层面上予以“免税”,这与增值税零税率存在本质的区别,两者的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
增值税零税率是指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等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
的附加值征税时,适用的税率为零;免税是指针对某种课税对象和某种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免除其本身应负担的应纳税额。
      2、纳税方式不同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即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销
售额*税率,税率为零,销项税额为零,应纳税额=-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依然可以抵扣;而免税是对按照税法规定不征收销项税额,同时进项税额也不可以抵扣,应做相应的转出处理。
      3、性质不同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纳税人在税法上仍具有纳税的义务,只是因为税率为
零,其实际无须承担任何税负;而免税是根据税法的规定,免除了纳税人纳税的
义务。
      因此,在免税情形下,仅仅免除了缴纳“三税”的义务,但“三税”的税负依然存在,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依然存在,纳税人仍需缴纳附加税;在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情形下,因增值税实际税负为零,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也为零,理所当然无须缴纳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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