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帅/文
某航空公司租赁进口飞机用于航空运输,进口飞机环节已经被海关全额征收增值税。然,在支付租赁费环节,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其仍须再次缴纳增值税。税企双方产生严重分歧。
风险提示:
租赁进口飞机,承租
某航空公司租赁进口飞机用于航空运输,进口飞机环节已经被海关全额征收增值税。然,在支付租赁费环节,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其仍须再次缴纳增值税。税企双方产生严重分歧。
风险提示:
租赁进口飞机,承租方、出租方均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
一、承租方增值税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及《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第三十七条“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之规定,在租赁物须进口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在进口环节, 就租金向海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故,某航空公司作为租赁物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负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二、出租方增值税纳税义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有形动产租赁属于应税服务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故,飞机出租方作为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提供方,负有出租环节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因飞机出租方为境外单位,飞机承租方即某航空公司负有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
三、风险提示
飞机承租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故在租金支付时,承租方应扣除已代扣代缴的税金。
但,如果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未明确租金与该部分税款的关系,出租方与承租方不可避免的会对租金金额发生争议。
故,律师建议:1、作为国内承租方在签署租赁合同前,应在考虑代扣代缴租金的基础上核算租金;2、合同条款中,尽量注明,租金是否包含应在中国境内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