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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速递: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新法规速递: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2015-02-25
新法规速递: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 周仞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126日制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521日起施行。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定了自20152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通知》规定,在以下三个环节对电池和涂料征收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一)生产
     (二)委托加工
     (三)进口
     同时,《通知》所附的《税目征收范围注释》中,对作为征税对象的电池和涂料进行了定义。
     二、确定了免征消费税的电池种类和涂料种类。
    《通知》规定,对七种电池和一种涂料免征消费税。具体包括: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的涂料。
     三、规定了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
   《通知》规定,在201512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11日起,开始对铅蓄电池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23日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523日起施行。该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定了非居民企业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重新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
该公告首先对中国应税财产以及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进行了定义。根据规定,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
      在此基础上该公告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
 
      二、规定了征收办法
      该公告规定,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一)对归属于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二)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三)不符合第(一)、(二)项规定的,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确定了判断“合理商业目的”的标准。
      该公告列举了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八)其他相关因素。
 
      四、规定了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四个要件。
      该公告规定,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一) 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二)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无需按第三的规则进行分析和判断,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五、规定了两种除外情形和三种视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
      两种除外情形为:(一)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二)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为: 
     (一)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 
      2. 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
      3. 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
      (二)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三)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六、确定了主管税务机关
      该公告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是在中国应税财产被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的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
      股权转让方通过直接转让同一境外企业股权导致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应税财产,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股权转让方应分别到各所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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