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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开具发票?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开具发票?
2015-02-25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开具发票?
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 严锡忠

      问题:
      A运输公司因营业执照被吊销,要求我司将2014年度的应付未付的运输费汇入B公司,发票也由B公司向我司开具,AB公司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我司是否可以接受B公司的发票?我司是否可以向B公司付款?如果不能接受B公司的发票,A公司现在开的发票是否有效?如果A公司现在不能开票,我公司该如何取得凭证?
 
      解答:
      一、贵司不能接受B公司开具的发票
      1、开具发票必须基于交易真实、对象真实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1220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对象不是适格的开票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之规定,对交易真实原则进一步予以了明确。无论AB公司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人,但不影响其各自作为独立法人应当履行的适法义务,在法无例外的情形下,法定义务不可以代替履行。
      2、虚开发票的法律后果
      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1220日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第二款“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无论是开具人还是接受人,只要存在明知或故意,均属于“虚开发票”的责任主体,构成处罚对象。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之规定,接受方取得的虚开的发票不能作为有效凭证入账,进而影响接受方所得税核算。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225日修正)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款“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之规定,不仅B公司的开票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而接受方亦涉嫌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二、贵司可以向B公司付款
      如果A公司指令B公司代其接收款项,从民事交易代理的角度而言,贵司可以向B公司付款。此等情形下,贵司向B公司的付款行为等同向A公司付款,这仍然是对A发生交易行为的肯定。问题在于,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可以发出上述指令?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与否,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只要该企业尚未被注销,即使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具有法人资格。执照的吊销尽管排斥了其经营资格的存续,但并不排斥其债务清理资格,因而A公司可以针对应收账款作出上述指令。
 
 
      三、A公司现在开具的发票不能作为贵司的有效凭证
      一般而言,贵司应当在A公司交易行为发生时取得发票。在A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后,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4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规定,A公司应当在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15日内缴销发票,因而也就丧失了开具发票的资格,即使开具,也不能作为有效凭证。
 
      四、贵司有效凭证的取得
      由于A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开具发票,因而贵司不能通过发票形式取得抵扣或扣除凭证。
      就增值税而言,由于受制于严格的形式要件及抵扣程序,在A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下,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贵司已不可能取得具有抵扣效力的发票或类似凭证。
      就所得税而言,贵司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就A公司未能提供发票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的损失),寻求司法裁决。如果司法裁决支持贵司的损失,而A公司又不具备偿付能力的,则可以作为企业税前财产损失申报。
     上述操作路径十分繁琐,并且还不能完全弥补损失,因而,贵司应当在今后的经营中依法及时取得发票才是最有效率的。
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