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挂靠经营行政许可类行业需谨慎
挂靠经营行政许可类行业需谨慎
2015-05-04
挂靠经营行政许可类行业需谨慎
曹大壮/文
      “挂靠”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经营形式,其表现为:某一单位或个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业务,收益由双方按挂靠协议分享。
      作为挂靠人,其旨在使用被挂靠单位的某种商业上的优势,这种优势可以是商誉、可以是成熟的生产线,而对被挂靠单位,其可以通过该种商业优势获取固定的回报,免去自我经营的风险和负累。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挂靠的行业涉及行政许可类行业,则挂靠双方可能涉及民事、行政,甚至刑事上的风险。
      一、涉及行政许可类行业的挂靠,挂靠协议在民事上属无效合同,发生纠纷权益难保障。
      所谓行政许可类行业,是指须事先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许可方能经营的行业,例如:建筑业、金融行业、医药制造行业等。对于该种行业类别的挂靠,多是因为挂靠人自身不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而借用已取得许可的被挂靠单位的资质来谋得利益。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明文禁止以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同时,针对具体行业,亦有明文禁止“挂靠”行为的法律规定,例如:《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因此,以出借行政许可证件为内容的挂靠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
      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一旦发生纠纷,因双方均有过错,任意一方欲以挂靠协议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二、行政许可类行业的挂靠,亦有涉及行政及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目前,挂靠经营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和隐蔽化,如有的挂靠人以分支机构加之利润分配的形式出现,有的以劳动合同附以经营指标分成的形式出现,但无论何种形式,一旦协议被认定为挂靠性质,且涉及到特许经营行业,即会出现上述风险。

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