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国阳/文
背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出台意味着生活服务业将纳入全面“营改增”范围,酒店等提供生活服务业的主体将于2016年5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同时将不可能避免的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严格、虚开风险大,新纳入“营改增”范围的酒店须防范
卢国阳/文
背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出台意味着生活服务业将纳入全面“营改增”范围,酒店等提供生活服务业的主体将于2016年5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同时将不可能避免的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严格、虚开风险大,新纳入“营改增”范围的酒店须防范相应开票风险。
酒店业提供的生活服务主要包括住宿、餐饮和娱乐服务等,当酒店作为一般纳税人面向非自然人消费者提供上述服务时,不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而对于接受酒店提供之生活服务的企业而言,根据《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其取得的住宿费、餐饮费和娱乐服务等发票中,仅住宿费专用发票载明的进项税额可用以抵扣。
根据上海税务机关的政策解读:一般意义上,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难以准确的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税收实践中,对于向酒店购买生活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有要求酒店将餐饮、娱乐等服务费开成住宿费发票的动机,因为其取得的餐饮或娱乐发票无法纳入进项抵扣范围,而住宿发票则可以抵扣。部分酒店可能认为,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是餐饮费还是住宿费均是6%的税率,对酒店自身而言不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况,继而疏忽为客户提供了与实际服务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上,上述这种行为将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罚很重,实务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很大,酒店业作为新纳入“营改增”范围的行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提高认识,如实开具发票,注意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