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但是实务操作中,由于一般纳税人对税收政策、法律风险的把控不到位等种种原因,往往存在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原销售方,或降低下次货物的销售成本等不规范做法。下面就上述不规范做法可能产生的税务风险做一简单分析。
一、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将会被重复计税。同时不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情形,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此外,就没有货物往来或者说不属于货物往来的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承担相应的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虽然这种行为并未实质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理论界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
二、采用在下次货物销售时降低销售价格的方式变相实现退货赔偿。这种方式属于双方商业上的正常往来,在不过分低于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是可行的。若需要变相赔偿的金额较大,导致下批货物的销售价格过低,不排除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按照其他同期同类货物核定销售收入计算销项税额的风险。
三、对于因为产品质量问题等原因给购货方带来的损失赔偿,实质是一种非经营行为,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购货方收到的补偿价款也无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此种情况,接受补偿方应当注意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按赔偿所得开具收据或者根据营改增之后的新文件规定,开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即不征税发票给对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