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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及解读
新规速递及解读
2017-01-25
新规速递及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20161224)
   【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简称《公告》明确了如下问题:
    一、共保业务中,如果由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向其支付共保保费,则应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发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发票;如果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且分别收取保费,则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应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分别向投保人开具发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可抵扣土地价款时,地下车库面积不纳入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三、纳税人继承或接受遗赠房屋产权,在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经公证的证明资料。
    四、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20161221
   【解读】
   (一)资产管理产品收益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应税义务
    资产管理的实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已有明确规定。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等。
    另,结合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201716, 20177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7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20161229
   【主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解读】
    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惠及面,根据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14年度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享受优惠的企业(含小型微利企业)不得采取核定征收。因此,需要进行相应修订,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既可实行核定征收,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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