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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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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
疑难解答
      [问题] 私募基金份额的赎回是否构成基金份额的转让,从而应当适用“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缴纳增值税?
      [解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以及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纳税人转让私募基金份额等金融产品的,应当适用“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于基金份额非向第三方转让,而由发行基金产品的管理人将基金份额赎回时,该等基金份额的赎回是否构成转让,以及应否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之问题,尽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第3款“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将基金份额的赎回似乎视同转让征收营业税。但是,该文件已于2016年为财政部83号令所废止,且并无新的有效文件对此作出明文规定。因此现行有效税法文件对此问题并不清晰。律师认为,根据现行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规定、相关税法文件规定,基金份额的赎回,与基金份额的转让具有本质不同,其税务处理亦应有所差别。
      1、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让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其存在着本质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五条“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以及第六十八条“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六十九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以及第六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之规定,基金份额的赎回,是指由基金财产本身按照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后作为赎回款项,并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该等赎回款项。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基金份额的转让是指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投资者转让其基金份额,并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投资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转让对价款项。因此,两者具有本质不同。
      2、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让,在相关法律中并列作出规定,应当是两种不同的交易行为,而并非同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六条“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第九十二条第一款“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第五十二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八)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等相关条款之规定,“转让”或者“赎回”基金份额,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处置其基金财产权益的两种并列方式,两者之间并无种属关系。因此,将基金份额的赎回等同于基金份额的转让,与现行相关基金法律相违背。
      3、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与减资退股、收回投资之不同的税务处理规定,基金份额赎回的增值税税务处理,与基金份额转让之增值税处理,应当具有区别
    如前所述,基金份额的赎回与基金份额的转让系属并列存在的两种不同行为方式,因此,其增值税税务处理应当有所区别,而不应对基金份额的赎回径直按照基金份额的转让进行增值税的征管处理。对此,律师认为,参照现行税法关于股权转让与减资退股、收回投资之不同的税务处理规定,应有其实际意义以及现行可行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之规定,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者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应当分解成三部分进行处理:第一,其中相当于出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收回,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第二,其中相当于按照股权比例计算之累计盈余部分,构成股息所得,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处理;第三,超过投资额以及按照股权比例计算之累计盈余的部分,构成股权转让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确认收入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律师认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情形下,其赎回款项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分解,并分别作出增值税税务处理,较为公平合理。即第一,其中相当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价款的部分,视为其投资成本的收回,不涉及增值税问题;第二,其中相当于基金净值加、减相关费用扣除前述成本的部分,视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间的收益,按照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视其是否给予保底收益而予以征免增值税;第三,超过基金净值的差额部分,方视同其基金份额转让所得,按照“金融商品转让”予以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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