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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代持的风险提示
关于股权代持的风险提示
2020-03-31
关于股权代持的风险提示

陈雪莹 文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经常会出现股权代持这一商业安排股权代持是一种比较灵活变通的股权持有方式,同时它也具有一定的隐秘性,这有利于实际出资人能够更加便捷适当的作出投资安排。但,在实践中因股权代持也出现了不少纠纷,笔者希望通过本文揭示相关风险,以期能够减少相关实务纠纷,保护各方权益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

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的规定,若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情形,代持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实践中,很多实际出资人不可投资于某些限制或禁止行业、或因相关法律规定不可进行投资行为而委托名义股东代为持股。此种情形下,法院有可能认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是出于非法目的而订立代持协议,哪怕为规避前述法律规定而对股权代持协议签署时间进行安排,该代持协议仍可能可能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而被认定为无效。杨金国、林金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7)最高法民申2454号】即是如此。

、股权代持协议无效投资收益分配问题

如果股权代持协议被法院裁判认为无效,关于投资收益如何进行分配是实际出资方与名义股东之间一个重大矛盾点。在杨金国林金坤股权转让纠纷案及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529号】中,实际出资人杨金国与林金坤之间的委托代持协议因违反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不得隐名代持的相关规定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为无效。就双方投资收益分配的问题,法院认为代持上市公司股权的法律关系虽被认定为无效,但是这并不否认双方之间的委托投资关系,即并不否认实际出资人可获得投资收益的权益,然而需要根据公平原则、各方对收益的贡献程度或是过错程度(存在亏损的情况),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就投资收益进行合理分配。根据上述裁判思路,在上海金融法院对杉浦立身、龚茵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8)74民初585号】判决中,法院虽然认定双方代持协议无效,但最后的处理结果是判定实际出资人应当获得投资收益的70%

、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权益的问题

在股权代持的安排下,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权益的纠纷也经常发生,如拒不支付或侵占实际出资人投资收益、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擅自转让、质押等处分股权、滥用股东权利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出资人可向法院主张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而享有相应的投资收益,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名义股东处分了股权,第三人也实际取得相应权利,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股权处分行为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实际出资人因此遭受损失,只可向处分股权的名义股东主张。这是因为股权代持协议仅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效力,对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情形下,外部善意的第三人依据“物权公示效力”原则可取得相应股权。 

、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问题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如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法院将会不支持实际出资人的“显名化”诉请。实务中,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也非常常见,如周晓明与南京长江石化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2014)宁商终字第667号】中,因周晓明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要求确认为长江公司股东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周晓明相关诉请。这主要是因为有限公司具有不但具有资合性,还有人合性,若在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均不同意的情况向强行判令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会破坏公司的人合性,严重者可能导致公司僵局或无法经营。 

、名义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的问题

在代持股权的交易模式下,因为股权对外公示在名义股东名下,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名义股东出现债权债务纠纷,名义股东债权人很可能会依据持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要求对代持股权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根据王仁岐与刘爱苹、詹志才等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132号】及其他相关案例分析,法院一般认为股权代持协议仅具有内部效力,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权登记具有公信力,隐名股东对外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内部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名义股东的正当权利。因此,实际出资人不得以其是实际出资的隐名股东为由,排除对该股权的强制执行 

因此建议实际投资人在决定是否采用股权代持的方式进行投资时,应慎重考虑,并对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投资收益分配或亏损分担、名义股东的债权债务情况、拟投资公司的其他股东情况等问题进行细致考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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