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主要内容】
序号 |
事项 |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
1 |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 |
免征 |
2 |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 |
免征 |
3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免征 |
4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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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主要内容】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3、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4、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主要内容】
1、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2、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3、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4、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5、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6、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7、税务机关在契税足额征收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后,应通过契税的完税凭证或契税信息联系单等,将完税或免税(不征税)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完税凭证或开具联系单。
8、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税务机关可依法处理。
9、各地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采用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等模式,持续优化契税申报缴纳流程,共同做好契税征收与房地产管理衔接工作。
10、本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件是指:单位纳税人为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书;个人纳税人中,自然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